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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视《经济半小时》栏目近日曝光了由张铁林、范伟、王刚三位明星代言的u88、3158、28等三家招商网站涉嫌加盟骗局,明星代言风波再次被掀起,而这也凸显出当前我国网络监管的缺失。
明星“自律”比不上“他律”
明星虚假代言之所以屡屡发生,只能说:钱的诱惑太大,而风险太小。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贺律师表示:“在现在的法律框架下,很难追究明星的责任。只能从道德上谴责。”
我们的一些明星之所以认为自己无须担责,理由是自己既不是产品生产者,也不是广告经营者,因而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无需负责。更有人认为,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质监部门的事,与明星代言无关。
事实上,明星在代言某种产品时,其言行已经和该产品形成一种权责对等的事实,倘若明知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是虚假却仍然宣传的,给消费者造成误导,其实在民法上已经构成欺诈行为,是侵权行为的一种。
因此说,追究明星代言问题不是为了转嫁责任,也不是为有关部门开脱,而是对明星应该承担责任的明晰化。
网络媒体充当“鼓吹者”
据了解,张铁林、范伟、王刚代言的这几家网站90%以上的信息具有欺诈性。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维华博士认为,目前加盟连锁诈骗日益泛滥,一些网络媒体成了这些骗子公司的最大帮凶。一些网站媒体只要收了钱,就给骗子广告商刊登广告,没有对该企业的真伪进行识别。
目前明星代言食品、保健品等陆续有法律条文出台,但是网站这一块没有,或者说一个完善的明星代言条文还欠缺。
我们知道,广告主所以挑选公共媒体做广告,一方面固然看中公共媒体的发行量,另一方面更加看中公共媒体在公众中的信任度。因此,公共媒体刊登广告,实际上也是在用自己的公众信任度作交换,从这个角度而言,公共媒体承担起审查广告合法性、真实性的责任。然而,由于广告市场竞争激烈,在利益的驱动下,一些媒体为了拉住广告客户,常常放弃自己的职责,放纵违法虚假广告出笼。
因此,违法虚假广告的大量出现,作为广告发布的媒体,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,尤其是那些咱们平头百姓都知道属于违法虚假的广告,竟然能在公共媒体上长期招摇撞骗,公共媒体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网络管理根本手段是法律明星代言虚假网络广告是个很严重的问题。不久前刚出台,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《食品安全法》,明确了个人代言虚假广告,“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”,这个责任就是“可能赔得倾家荡产。”这对于规范明星代言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。但是,目前在规范明星在代言网络广告方面的立法还欠缺,尽管我们的法律总是慢半拍,我们还是寄希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,各相关部门协调一致,加强监管,给明星代言的各种虚假广告以更沉重的打击与治理。
同时,我们的网络还应该建立起良好的发展环境,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、网上交易保障中心负责人阿拉木斯表示,要防网络欺诈,最主要的措施是推广网络实名制。
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则建议加强网络立法,建立起安全有效的网络交易制度,彻底消除虚假网络广告的危害。
“网络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,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的必由之路。”张学东认为,我国现行的《广告法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,这是造成网络广告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。要把网络监管落到实处,就必须对有关法律做出必要的修改,将网络广告纳入法律的控制范围内。